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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1/10/10 9:40: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司。

联系人: 

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 陈永

电话:010-88386086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李果、刘言正、陈新

电话:010-58934022

附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9月


前言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是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村镇住宅建设技术政策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专家研讨、征求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后成稿的。
农村住房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农村住房大约在7~8亿平方米,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巨大建设量还将持续。目前,农村住房建设为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发挥了很好作用,但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无规则盲目建设或不按规划建设;无设计或缺乏科学的设计或照搬城市住房设计理念;材料施工无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无保证等问题,造成土地、材料、能源、资金的严重浪费和住房功能得不到应有保证。目前,虽然各省市出台了一些“标准”、“条例”、“要点”和“办法”,但有的深度不够,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因客观形势的发展而需要修编。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农村住房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一个全面反映农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以及管理机制的技术政策,作为各省市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分需要的。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内容包括总则、村镇规划、住房设计、建筑节能、防灾减灾、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配套实施和环境建设,以及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目录 
    一、总则 
    二、村镇规划 
    三、住房设计 
    四、建筑节能 
    五、防灾减灾 
    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 
    七、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1、本政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从我国农村住房建设现状出发,阐明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技术途径,可作为各省(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2、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要根据“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的要求,引导农民建设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省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
    3、本政策中的农村(村镇),指村庄和集镇。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农村住房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农民是住房建设的主体,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居住区(聚居点)的规划设计、房屋选址、土地调整、资助政策及建筑施工、建材选购、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并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了解,请群众监督,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各级政府要建立正确的政绩观,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要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种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并根据相关法规与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住房的建设质量。
   (2)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农村不仅与城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在地理气候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农村住房建设中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城镇和其它地区农村的好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
   (3)体现特色。农村住房具有不同于城市的乡土特色,而且不同地区农村住房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这些要求在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均应予以体现,以建设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住房。
   5、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先行。农村住房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原则,逐步使农村传统的无序建设模式转向规划——设计——建设的科学的有序轨道。
   6、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对农村住房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近远期建设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为此,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村镇定性和定位要准确。定性和定位是指规划对象相互区别的属性。在规划中村镇均应确定性质,明确定位。定性和定位要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一主题;
   (2)合理确定村庄和集镇规模。村庄、集镇规模要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适当减少分散、偏远聚居点,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3)规划重点要突出。要优先解决农民关心、对农民直接、切实的利益问题,如发展生产、改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以规划为手段落到实处;
   (4)规划布局要优化。要通过优化规划布局将村庄的建筑、道路、水体、场地、绿化等要素有机整合,为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
   (5)规划特色要鲜明。在规划层面要精心塑造不同地区村庄、集镇特色和文化内涵,避免“千村一面”。
   7、不同类型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对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农民生活习惯、资源和历史状况等条件,可对村庄和集镇采取整治扩建、保护及新建等不同的规划对策:
  (1)整治扩建型,指有集聚规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居住环境及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生产,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不构成影响的村庄和集镇。这类居民点是农村居民点规划的主体,要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改扩建中要妥善处理新区、旧区的关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和集镇空间格局,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设施,发掘旧区的土地潜力,避免建设的无序蔓延,进一步提高设施水平和环境质量,同时要综合考虑交通、市政、用地和环境四大要素。
  (2)保护型与控制型:保护型指具有历史价值和传统风貌的村庄、集镇。这类村庄、集镇应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要在规划中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协调发展区。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房屋,以保持原有风貌,对于保护建筑的内部,可在不伤及主体结构情况下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生活。控制型村庄指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或行、滞洪区内的不需要搬迁或目前无条件搬迁的村庄,这类村庄要控制其发展规模,限制建设用地。
  (3)新建型与迁并型:新建型指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新村(如大型水库移民)。整村异地新建应充分论证,听取民意,慎重决策。这类村镇要妥善选址,尊重民意并结合实际制定建设标准。新建居民点功能分区要合理,设施要配套,用地要集约节约,与自然环境要协调,创造浓郁田园特色和优美人居环境。迁并型指规模过小分散、居住条件恶劣,如严重缺水,交通不便,受地质灾害和洪灾等威胁或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构成影响的村庄。村庄迁并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该类迁并型村庄除危房的维修外,应停止基础设施、建筑物的新建和改扩建。
   (4)城镇郊型: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纳入城镇统筹规划;临近城镇而不在其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应依据城镇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可通过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8、重视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1)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采空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以及文物埋藏区。同时,住房建设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房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住房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同时应符合所在省(区)市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并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9、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拒绝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规划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严禁超标占地;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充分利用村镇中废弃闲置土地;在符合卫生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宅基地,因地制宜地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
   10、突出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1)充分保护和利用所在地区的山水资源。山区农村可充分利用地形起伏变化的特点,采取灵活布局方式,形成景观。滨水农村可充分利用河流、坑塘、水渠及其岸线,通过规划手段形成滨水景观,使农村与水环境和谐共生。
   (2)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农村,应对历史文化底蕴作出评估,提出对有价值的民居、街巷、历史遗迹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要特别重视保护整体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
   (3)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要重视保护特色民居、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并通过规划整合,形成特色鲜明的民族乡土景观。
   (4)村庄和集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居传统和自然风貌等特色,形成建筑景观。
   11、强化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管力度
   (1)保障规划的良好质量。首先,要建立规划管理与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对从事新农村建设的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农村干部进行有关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专业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制度,使其适应农村规划设计任务要求;其次,在培训的基础上,对参与村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第三,编制规划前要对村镇的产业发展、农民收入、社会文化,以及农民承受能力、投入能力和社会支持潜力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目标和要求。
   (2)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拒绝不按规划建设和无规划盲目建设现象。
   (3)制定与完善村镇规划法规体系,为实施监管提供法规依据。要建立与完善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与机制;制定与完善村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建立健全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
   (4)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规划公示听证制度,重视村民对规划建设的参与作用,强化规划实施的村民监督。
   12、农村住房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原则。“适用”是指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满足生活、生产和文化等多种家居活动的功能要求;是指住房要合理选址,其建筑结构要具有较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经济”是指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节约投资;“美观”是指在适用、经济条件下,体现传统文化、乡土气息、地方特色与民族特色,满足公众的审美要求。
   13、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住房建筑类型。以一产业为主的村庄和集镇,一般宜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房为主;以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和集镇宜引导村民建设多层住房;适当控制建设独立式住房。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提倡散居农户集中居住。
   14、住房组群结合地形灵活布局
   (1)山地丘陵地形住房规划设计,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且通风好的坡面,避开滑坡、冲沟地带。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灵活布置,宜形成随地形变化、高低错落、曲折相连的自由式或毗连式布局。住房建筑应结合地形,形式多样;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处理手法。
   (2)滨水地带住房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房建设用地比较完整;住房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住区的防洪,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优势。
   (3)平坦地形住房规划设计,因受限制和影响的因素较少,住房设计、群体组合的空间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具体环境条件,采取多种不同方案。
   15、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
   (1)为满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垂直分户(2-3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4-5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
   (2)优化农村住房平面布局。住房平面布局要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农民生活水平对住房的要求;要按照农民生活习惯,科学组织起居、睡眠、学习、会客、餐饮、存放工具等基本功能空间,在空间划分上基本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北方宜突破传统一明两暗、单进深布局,采取双进深平面布局,厨房、储藏等辅助用房布置于北向,构成防寒空间;南方地区卧室、起居室(堂屋)等应有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地区设户内卫生间,适应农民现代生活方式和卫生需求;鼓励集中饲养禽畜。
   (3)提高住房的适应性。室内空间组织宜具有灵活性,可分可合,适应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化,避免频繁拆改。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
   (4)合理布置庭院与辅助用房。住房设计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为农民提供适当的室外庭院空间。院落应根据农民的生活习惯和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合理安排凉台、棚架、储藏、蔬果木种植、畜禽养殖等功能区。院落各功能场地的布局应符合环境整洁、使用方便的要求,原则上须人畜分离,畜禽栅圈不应设在生活区的上风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位置。依据生产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如农机具房、农作物储藏间等,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要在满足健康的前提下,有利生产。
   16、采取节约用地的措施
   (1)农村住房用地的选址要与建设用地分类相一致,不能占用农田耕地等保护类用地。同时,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控制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指标,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攀比。
   (2)通过建设用地挖潜、不同用地置换、零散用地整合等多种措施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
   (3)要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加大建筑物进深,合理压缩建筑物间距,合理提高层数。聚居区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建平房,层数应以2~5层为宜。住栋组合可采用双拼式、直线或锯齿形连排式,以及其他形状的单元式楼房。适当加大建筑进深,减少面宽。
   (4)利用室内空间。在气候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室外、半室外楼梯以及庭院空间解决住宅内部交通联系;充分挖掘利用庭院、阳台、露台、平屋顶、坡屋顶空间及地下、半地下空间等各种室内、外零星空间;尽量减少公摊面积和不需要的结构面积,提高农村住房空间的使用效率。
   17、塑造富有乡土风情和地方特色的农村住房建筑风貌。传承地方好的文化、方法和技术,同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经济、大方的建筑形式;住房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建筑形式多样性;在住房单体设计中,充分挖掘当地民居的地方特色,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装修方面应充分吸取地方的、民族的传统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地方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18、农村住房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民需求,配套设置给排水、电气、采暖、燃气(沼气)、电视接收、电讯等设施,合理布置管线,设置相应的使用接口和分户计量设备。
   19、农村住房建筑节能宜根据各地区条件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根据能源消费状况,抓住节能重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居住环境,降低能源消耗,为居民提供节能、经济、环境友好、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0、农村住房建筑一般宜采用两户式或多户并联式;住房体型宜简单、规整,降低建筑体型系数。
   21、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资源、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建筑节能的重点任务。严寒和寒冷地区宜以降低冬季采暖能耗为重点,夏热冬冷地区宜抑制冬季采暖能耗和夏季能耗过快增长;夏热冬暖地区宜重视降低日常生活能耗,抑制商品能消耗的过快增长。这三个地区均面临推广应用新型能源、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的繁重任务。
   2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外墙设置保温结构或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提高门窗的密封性和保温性能;采用改良火炕、吊炕、火墙、燃池等燃用生物燃料的采暖措施,合理利用太阳能等采暖方式,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有效降低冬季采暖能耗。
   23、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均应重视住房建筑的遮阳与通风,降低夏季能耗。住房建筑的东、南、西墙和屋顶宜设置遮阳板、反射板或其他遮阳设施,减少阳光辐射,同时合理组织室内通风,创造良好的室内热环境。
   24、各地区均宜以生物质能的清洁利用为主,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能源的利用,优化能源结构,逐步降低商品能源的需求和对煤炭的依赖。
   生物质能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逐步开发和应用农林固体剩余物致密成型燃料技术、低排放户用生物质半气化炉具、沼气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等清洁利用技术。利用生物质材料宜就近收集、就近利用。除生物质资源非常丰富和集中的地区外,一般不经技术经济论证不宜将生物质资源远距离运输、存储和集中利用(如发电)。
   25、发展沼气技术是生物质能清洁利用的有效途径。农村沼气的利用形式宜根据生物质能的资源条件、气候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分散式或大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的方式。在北方地区,宜将温室大棚、猪圈与沼气池建在一起,避免温度低导致发酵困难的情况出现。同时在严寒地区由于冷暖温差大,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小型沼气池。南方地区宜根据具体条件推广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肥相结合的“猪-沼-果”、“猪-沼-稻”等沼气利用的生态模式。
   26、应在保证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建造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等途径充分利用太阳能。
   建设被动式太阳房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形式,即直接受益式、附加阳光间式和集热蓄热墙式或不同组合的形式。农村住房宜选择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或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可靠,根据不同地区条件采取防冻、防过热、抗风、抗压、抗震等技术措施,并应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27、应用热泵技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重视解决工程实践中提出的生态环境和技术问题。应用热泵技术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建造和管理,以达到预期能效,避免推广应用的盲目性。
   28、对农村既有住房要在不断总结危房改造试点节能示范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村民意愿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在节能改造前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室内环境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估,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既有住房改造宜统筹考虑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和采暖、通风、照明及炊事设施等的节能改造措施。
   29、农村住房的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做到在本地区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大限度地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0、在村镇规划阶段,要根据该地区历史的灾害程度和成灾率、人口密度、经济发达程度和防灾减灾能力对建设用地进行灾害(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评估和预测,确定该地段的建设适宜性和应采取的相应避灾措施。
   31、各级政府应深入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的普及,不断提高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2、地震是我国重要灾种之一。应将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提上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房屋分类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分析,提出加固措施方案,切实提高农民既有住房的抗震能力,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设防目标。
   33、农村新建住房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地震断裂带可能发生的地表错位的危险场地。
   34、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住房,应根据抗震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保证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使住房达到应有的抗震性能。对经济发达地区应加强技术服务,推广成熟的抗震技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自建住房应以不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为基本标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住房抗震能力;对移民建镇、灾后重建等集中建设的村镇,应按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35、各级政府应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山体滑坡、疫情等次生灾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
   36、农村住房建设要尽量避免洪涝灾害。住房建设要避开行洪主流区和进洪口、退洪口区域,避开河流漫滩、狭长形谷地等易被洪水淹没的地带;避免在流动性软土或尚未稳定的填土层上建房,要选择地势较高的场地作为建房区;对于沿河两岸地势普遍比较低洼的地区,可采用修筑高台的办法,使住房室外地坪高出洪水水位。已经建在低洼地带上的村民住房,要构筑至少能抵御20年一遇洪水的护堤,大限度地避免洪水的入侵。
   37、住房排列纵横整齐,避免村内住房墙挨墙、户连户而堵塞泄洪通道,对可能堵塞的排水、排洪管、沟、渠,要定期进行疏通。
   38、住房结构和所用建筑材料应具有耐水性。需要时可在住房屋顶建造避难平台。房前屋后种植树木和灌木墙;村镇周围密植高杆树木,如杨树、槐树等,起到固土护堤(坡)防洪的作用。
   39、建农村住房考虑防火分隔,设防火墙和防火间距。避免建房时见缝插针,杂乱排列,堵塞通道在村民相对集中的聚居住区要设置储水设施(可以与饮用水源合用)同时充分利用村镇内各种水体作为消防水源,配备需要的消防设施。镇内外道路要根据消防规范要求确定宽度。沿道路两侧架设的电线线路保持4米以上的高度,以保证在紧急情况消防车辆出入畅通。
   40、梳理村镇各种用电线路,确保线路有序。应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定期检查各类用电设施,规范用电,防止各种违章用电而引发火灾严格管理村民炊事、取暖用各类柴灶、煤炉、燃气炉(包括沼气)的用火。
   41、充分重视地方材料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充分重视地方特色资源,如浮石、火山渣、粉煤灰、尾矿、煤矸石、竹材、植物茎、稻壳等的开发利用。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利用地方特色资源生产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开发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42、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制品。将城镇中应用成熟的新型材料如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经因地制宜筛选后向农村推广。同时编制相关的应用规程或细则,以指导材料的工程应用。
   43、构建地区建筑材料推广网络和平台。推广网络和平台是农村推广建筑材料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重要实施载体。各地区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构建推广网站,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定期发布建材应用指导意见,保障农村住房的质量和建筑材料的合理利用。
   44、加强建筑材料检验与监督。农村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住房建筑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建材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特别是对住房质量直接相关的钢材、水泥、墙材、门窗等建材和制品进行质量检查,凡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建材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5、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四层及四层以上或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
   46、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每个村庄应有1~2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47、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落实建设工程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发生。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48、新居民点建设工程中,要加强施工监理,严格隐蔽工程验收;在新居民点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49、基础设施配置
   (1)供水和排水
   结合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引导乡镇和村庄逐步实现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饮用方便、人畜的要求。
   邻近城镇的村庄,可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连村连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保护供水水源。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并经存贮处理后,作为村庄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
   结合村镇整治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提倡规划建设雨污排水设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形和排水量,采用明沟或暗渠的方式,使宅院和村庄内的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防止造成内涝。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途径进行污水处理。经济条件较好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如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地埋式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等);邻近城镇村庄的污水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如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置,避免引起二次污染。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
   (2)粪便处理
   按照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水冲式公共卫生厕所,定期清扫和消毒。推广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形式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并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
   按照现行标准建设农村户用厕所,推广采用卫生旱厕(包括三格化粪池式、沼气池式、双瓮漏斗式、粪尿分离式、完整水冲式),逐步过渡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水资源短缺地区结合当地条件推广应用新型卫生旱厕和粪便与尿液分离的生态厕所。
   沼气发酵池与厕所、畜圈禽舍结合修建,及时收集清理厕所粪便和畜禽粪便,使用密闭容器运送至沼气发酵池。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提倡将各类粪便进行处理之后用作农业肥料。
   (3)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宜逐步推广农户分类收集、村庄集中、乡(镇)中转、县(市)级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村庄内应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并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垃圾收集点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或垃圾间。垃圾收集点、垃圾站的建设应做到防雨、防漏,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环境。村庄垃圾填埋场原则上应由所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统一设置。
   建立定期垃圾清扫制度。清扫道路,清扫场地,加强排水沟渠的日常清理维护,防止垃圾和各种杂物淤积阻塞,保持村庄内环境整洁有序,为村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生存空间。
   50、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村庄和集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机衔接,分主次、缓急分步实施,达到既满足当前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又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村镇规模变化、城镇化水平提高等留有发展余地。
   (2)村庄和集镇服务设施可根据村镇总体规划分县、镇(乡)、村三级配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类别、数量和规模,应根据村镇不同职能、规模、所在地域、环境条件和人口构成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3)对于服务人口较多、规模较大、投资相对较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视具体情况或依托城市或多村多镇联建共享,形成地域的公共服务中心,避免分散重复建设。
   51、环境建设
   (1)改善农村的公共环境和总体风貌。要改善主要街巷、公共建筑和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地段、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空地、中心休闲绿地、河塘水体、村庄出入口等的公共环境建设,打造良好的农村总体风貌。
   (2)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和人工环境要素进行绿化(包括农户房前屋后、庭院内外、道路和沟渠两侧、水体周围),绿化以栽种树木为主,种草种花为辅。植物配置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果好、有经济收入的品种。
   (3)重视改善室内环境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注意防止炊事和采暖燃煤烟气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和中毒。
   使用对人体健康、环境污染小的装饰材料,防止并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室内空气造成的各种污染。
   保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防止室内潮湿、结露和各种有害生物(寄生虫、蟑螂、蚂蚁、细菌、霉菌等)的滋生。
   52、建立健全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
   (1)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范围广、环节多,立足各地实际,合理配置管理力量和管理权限,探索符合基层村镇特点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各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保留正式编制。建议县级建立主管局,乡镇配备专职规划建设监察员,村庄设置专(兼)职建设工程协理员,同时明确岗位责任。
   (2)利用大学毕业生去农村基层工作(大学毕业生当“村官”)的时机,选聘相关规划、建筑、结构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深入乡镇和村庄,充实农村基层管理人员队伍。
   53、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合力。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电力、卫生、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政府统一下,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54、建立长效的技术服务机制
   (1)建议省(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建不同领域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小组(或其他组织形式),对规划、设计、节能、防灾减灾、材料、施工、环境建设等进行技术服务、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组建农村技术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监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组建农民自建房的咨询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住房设计、建设等咨询服务。
   (2)组织编制标准规范(指导意见),提供多样化的设计图纸
   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规范。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房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指导村民住房建设。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加强对村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的指导,向农民推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造型多样、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房设计图,推广使用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55、建立许可、认证、监理和验收制度
   (1)建立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住房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技术审核,保证农民住房的合理选址和住房。要逐步建立和实施开工许可制度,确保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农民住房的设计审查。
   (2)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3)对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制度性的跟踪监理与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56、加大技术培训力度。要以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开展多层次的农民住房建设技术培训。大力宣传推介农村住房建设的好典型、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试点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我国农村住房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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